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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恋纠纷引发的刑事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9-08-08    作者:程智华律师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省某市某高校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省某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某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王某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某死刑,发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裁判理由??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某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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