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代位继承祖父母死亡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能继承吗
案情简介:原告起诉代位继承祖父母死亡抚恤金
张某甲的祖父母张大万、罗东娥共育有子女张再军、张某乙、张玲娜、张玲萍四人,张某甲系张再军独生女儿。××去世,云梦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了其工资1941元、丧葬补助费1500元及一次性抚恤金7870元。2013年1月16日,××逝。××去世,云梦县宾馆分别发放其丧葬费5000元及20个月基本工资的抚恤金17527元。罗东娥去世后,张某乙于同月从其银行帐户上支取了遗留的工资3682元,并于同年11月从该帐户支取上述丧葬费及抚恤金22527元。此后,张某甲认为其享有代位继承张大万、罗东娥遗产的权利,多次向张某乙要求分割遗产未果,双方以至成诉。诉讼中,本案另两继承人张玲娜、张玲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将其法定继承的份额让于张某乙。
法院判决:张某甲只能代位继承死者生前工资
张某甲系被继承人罗冬娥的孙女,其父张再军先于被继承人罗冬娥死亡,张某甲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罗冬娥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性质,故不属于遗产,不能代位继承。由此分析,张某甲主张的罗冬娥生前给付其子张某乙的银行存款及其死亡时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均不属于遗产,不能依法代位继承,故应驳回张某甲要求代位继承上述财产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罗冬娥死亡时遗留的并由张某乙占有的工资存款3682元属于遗产,张某甲有权代位继承,因该遗产的另两继承人张玲娜、张玲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将其法定继承的份额让于张某乙,故张某甲要求张某乙给付其代位继承罗冬娥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920.5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死亡抚恤金能继承吗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原告不能把该笔抚恤金作为遗产请求代位继承。
此外,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享有抚恤金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本案中,原告与死者没有供养关系,也无权获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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