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身份造假丈夫欲离婚 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
导读:妻子婚后离家出走十多年,阿辉欲离婚时才发现妻子当初用了假身份证与自己登记结婚。为解除婚姻关系,阿辉几经波折,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案情简介:妻子身份造假丈夫欲离婚
1995年,阿辉在东莞打工时与阿梅相识并恋爱。两年后,两人在阿辉老家梅州大埔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了结婚证。婚后一年,阿梅生下了儿子小奇,然而,就在小奇刚满周岁不久,阿梅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断绝了一切往来。
十多年来阿辉为了寻回妻子阿梅四处奔波、到处打听,多次到阿梅的娘家广西宁明县寻求阿梅去向,却都无功而返。阿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寻找阿梅,致使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精神更是饱受煎熬。为此,阿辉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得知想跟阿梅离婚,须由被告方阿梅的户口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无奈之下,阿辉千里迢迢来到阿梅户口所在地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该院受理后经查无“阿梅”这个人,驳回了阿辉的起诉。之后,阿辉又到宁明县公安机关查询,得到的答复是辖区内无阿梅的相关身份信息并出具了证明。这时,阿辉才意识到阿梅欺骗了自己,使用了假身份证与他登记结婚。阿辉遂向涉案民政局申请撤销自己与阿梅的《结婚证》,但遭到了拒绝。
几番交涉无果,阿辉只好向大埔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涉案民政局未能识别女方阿梅的虚假身份信息,属婚姻登记有瑕疵而作出了错误的登记行为,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书。
对此,涉案民政局辩称,该局严格按照结婚登记的相关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作了笔录,同时对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各自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合法,其已尽了审慎审查义务,婚姻登记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提供虚假身份证造成的。
法院审理:要求民政局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阿梅隐瞒真实身份申请结婚登记,涉案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虚假的身份信息为阿辉、阿梅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主要证据虚假和缺失,应予以撤销。为此,阿辉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妻子身份造假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
当事人起诉失踪配偶要求离婚的,由于配偶身份信息虚假,可能会存在被告不明确被驳回起诉的风险,鉴于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当事人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所以,遭遇此类一方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骗婚”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审核不严、婚姻登记有瑕疵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
以上就是妻子身份造假丈夫欲离婚,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