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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缴社保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发布日期:2019-07-04    作者:黄鹏律师


关于规范涉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8]17号)的精神,现将涉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3.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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