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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矿产品价值计算依据及鉴定注意事项( 权威版)

发布日期:2026-04-03    作者:闫国田律师
非法采矿罪矿产品价值计算依据及鉴定注意事项( 权威版)依据:《刑法(2023 修正)》第 343 条、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 号)第 13 条、自然资源部《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认定办法》(自然资规〔2024〕5 号)
一、价值计算法定依据(三层递进规则)1. 优先以销赃数额认定有实际销售的,直接按销赃数额认定矿产品价值。
· 适用前提:销赃数额真实、可查证、无明显不合理。
· 证据:转账记录、销售合同、收款凭证、证人证言、账本等。
2. 无销赃 / 销赃不合理时:按 “数量 × 价格” 计算无销赃、销赃难查证或明显偏低 / 偏高时,按矿产品数量 × 对应市场价格认定。
1)矿产品数量认定(综合证据)· 采空区测量、地形 / 遥感影像、储量报告、勘查报告、生产台账、过磅单、运输记录、现场勘查笔录。
· 扣除:合法开采量、已审批动用储量、合理损耗、共生伴生矿合法采出量。
2)矿产品价格认定(按顺序)· 已部分销售:未销售部分按已销售平均价
· 跨时段连续开采:分段按对应时段市场价计算。
· 无销售 / 价格不合理:以采矿地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准。
3. 价值难以确定时:专业机构报告仍无法确定的,依据以下机构报告,结合全案证据认定:
1. 价格认证机构报告
2.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水行政、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3. 流域管理机构(重要江河湖泊)报告
二、鉴定 / 认定核心注意事项(实务必查)1. 机构资质与程序合规· 价格认定: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价格认证机构,按《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出具结论。
· 资源量 / 破坏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
· 程序:委托合法、样本真实、方法科学、结论明确、签字盖章齐全。
2. 数量认定的关键审查点· 区分:非法开采量 vs 合法开采量、已审批量、合理损耗、共生伴生矿。
· 排除:工程弃渣、人工回填物、非矿产资源类物料。
· 测量:采空区测量需现场勘验 + 专业测绘,附坐标、剖面图、计算书。
3. 价格认定的关键审查点· 基准日:非法开采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非案发 / 鉴定时)。
· 品质:按实际矿产品品位 / 品级(如原煤、精煤、原矿、精矿)认定,不得笼统按 均价
· 地域:以采矿地 / 主要销售地市场价为准,不得套用异地价格。
· 合理性:销赃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得直接采信,应启动价格认定。
4. 证据链与质证要点· 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数量 + 价格 + 销赃 / 市场依据 + 机构报告,相互印证。
· 辩护 / 审查重点:
o 机构资质、程序合法性
o 数量计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扣除合法部分
o 价格基准日、品质、地域是否正确
o 报告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范
o 申请鉴定人 / 认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5. 与 “资源破坏价值” 的区分· 矿产品价值:已采出矿产品的市场价值(入罪 / 量刑核心)。
· 资源破坏价值:因非法 / 破坏性开采导致无法再采出的资源价值(可作为加重情节)。
· 二者不重复计算,按处罚较重的标准适用。
三、实务风险提示· 跳过 销赃数额数量 × 价格机构报告三层顺序,直接委托鉴定的,程序违法,结论可被排除
· 未扣除合法开采量、合理损耗、共生伴生矿的,数额认定错误,可申请重新认定
· 价格基准日、品质、地域错误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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