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生病,母亲拒绝前夫探视
【基本案情】
马某(男)与周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5年生有一子马某1,2016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马某1由周某抚养,马某每月交付抚养费5000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分开居住,马某一次接走孩子后孩子突发高烧,周某以马某无法照顾好孩子为由不再让马某探望孩子。现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探望两次,每次接走孩子两天。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1自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被告周某生活,现年6周岁。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但就探望权行使时间和方式等问题并未约定。由于被告中止原告探望孩子的理由并不必然发生,遂判决原告每月第二周周六可从被告家中接走周某1,并在周日下午送回,被告需对原告的探望予以协助。
【诵盈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杨志峥律师提示,虽然夫妻之间离婚了,但是并不影响父母与自己亲生子女的亲情关系,因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的一方当然的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当事人可就探望权具体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在离婚时约定,但实际生活中有时当事人离婚时并未约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或者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擅自中止对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事实上,如果对方探望孩子,对孩子的成长生活、身心健康确实有影响的,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中止对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但中止探望权的理由必须正当且合理。对方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可作为中止其探望权的条件。曾经代理的一起中止探望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探望人不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探望孩子,擅自带走孩子导致孩子的学业受到了严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的请求最终被支持。
【本案结语】
杨志峥律师建议在离婚纠纷时,若婚后生育子女的最好就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的具体内容作出约定,避免日后引发纠纷,也能为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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