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省外的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6-16 作者:韦高峰律师
原告覃女诉被告刘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先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覃女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于2013年2月22日在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由此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刘男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两小孩应由被告抚养,但原告应支付抚养费。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
礼后于2013年1月5日生育长子刘大。2013年2月22日双方在容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15年8月5日生育次子刘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女提出离婚,被告刘男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长子刘大、次子刘二被告刘男均自愿抚养并要求原告覃女一次性给两小孩支付抚养费15000元,原告覃女对支付抚养费无异议;原告覃女在不影响两小孩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探视两小孩,两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三、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原告覃女自愿放弃分割归
被告刘男所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覃女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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