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外孙女的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9-06-14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16年4月,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由其父亲抚养,其母亲王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张某某一直随其父亲及奶奶共同生活,并主要由其奶奶照顾其生活起居,王某另嫁他人。2017年12月,张某某的奶奶过世,张某某的外婆李某将其接至家中抚养。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并将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
【分歧】
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外孙的抚养权,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角度而言,张某某现随其外婆李某共同生活,且李某有经济能力抚养张某某,外婆对外孙享有探视权,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父母才是小孩的第一监护人,变更小孩的监护权,应在父母中选定。现张某有稳定的工作和相对固定的收入,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未出现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故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现张某某的监护人张某、王某健在,张某、王某才是张某某的第一监护人,李某尚不具有监护资格;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张某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其愿意抚养女儿,并未出现上述不宜抚养的情形。
(作者:陈莎莎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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