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离婚妻子拿出90笔借条丈夫是否需承担债务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丁嫣律师
齐某列举的90笔债务,均发生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双方分居期间,而且这些债权人全部系齐某的亲戚朋友。 经法院核实,这90笔借款中,向其父母借款 77笔,合计金额53万余元,向其他亲戚朋友借款13笔,合计金额24万余,对于上述借款齐某均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有五笔大额借款系现金支付,没有转账记录。对于这些借款究竟法院究竟如何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知,夫妻一方举债,判决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对于齐某所述的用于房屋日常还贷、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交纳供暖费用及办理房屋装修的债务,虽然其中还有现金借款,但是法院认为根据齐某提供的装修合同、供暖费发票、贷款还款记录、办理入住手续等证据,结合双方购买房屋及房屋已经装修入住的事实,可以证明这些款项用于双方的日常消费,系合理的支出,故对这些借款应予以支持。对于齐某主张给其父亲看病借款13万余元,法院认为其举证从其父母处共借款53万余元,说明其父母经济条件良好,有经济能力负担医疗费用,而齐某所述借钱为其父支付医疗费的主张与其陈述从其父母处借款支付日常生活费用相互矛盾,故对这些借款虽有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但法院最终不予认定。对于齐某主张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抚养孩子所借款项,法院认为齐某有收入,吉某亦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无需通过借款抚养孩子;且部分支出非生活必要性支出,借款数额与本地区生活水平亦不相符,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再者这些借款均发生于双方分居期间,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故对这部分借款,亦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青岛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纠纷:从韩鲜叶的案例看份额与分房问题
- 婚前房产加名离婚如何分割?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青岛复杂婚姻家事律师怎么选?从韩鲜叶处理婚恋借款与家庭财产争议看
- 同居期间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诉讼离婚一定要拖很久吗?大连甘井子区法院调解离婚,立案后 8 天拿到调解书
- 恋爱期间转账十余万元,分手后能要回吗?大连法院二审:认定为彩礼,全额返还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如何选择:从韩鲜叶的五起案例看财产追偿与家庭权益处理
- 青岛离婚纠纷律师怎么选?从韩鲜叶的办案经验看解除婚姻、财产与抚养争议
- 青岛复杂婚姻家事纠纷找谁处理?韩鲜叶律师的经验与适配情形
- 青岛夫妻财产纠纷律师:从婚前车辆、离婚协议房产到第三人撤销争议看韩鲜叶的办理经验
- 男子婚内为第三者购房买车,后男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判决驳回
- 青岛涉外婚姻家事律师如何选择:从跨境因素核查到家事争议处理经验
- 青岛遗嘱继承纠纷律师推荐:应重点核查哪些办理能力?
- 一次告诉你-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到底能帮你解决什么问题
- 从证据看青岛婚姻家事申诉律师推荐:韩鲜叶案例复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