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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交通厅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05-02    作者:方俊飞律师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交通厅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登杰

2018年11月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交通厅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有关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现决定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交通厅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5〕29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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