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姓名赊购拒付账,诈骗罪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李玉芳律师
2008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多次使用他人姓名,赊购多人布匹、包装袋,共价值人民币71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害人黄师傅等人加工布料,但拒不支付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12底,李某关闭店铺离京。
李某辩称自己只是签送货单沿用堂弟的名字,因为之前二人合伙做过生意,并称没有虚构事实,更没想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如何处罚
北京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本案的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在取得他人的货物或劳务后,为拒不支付货款或劳务费而逃匿的事实,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酌情予以采纳。
北京丰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及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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