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因病去世 奶奶是否可以要求孙子赡养
发布日期:2019-03-28 作者:李玉芳律师
孙某与吴某、吴某某系祖孙关系,孙某独生子吴玉某(系两被告吴某、吴某某父亲)于1997年因病去世,吴玉某去世后,奶奶孙某一直由两个孙子赡养。2012年双方发生赡养纠纷,经洪泽县某镇矛盾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赡养协议,即由被告吴某某每月给付300元给吴某,由吴某负责赡养奶奶直至临终为止,但因吴某某未能履行协议,致孙某生活困难。孙某目前因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更无经济来源,每月仅靠几十元的低保度日,故孙某诉至法院状告两个孙子吴某、吴某某,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尽到赡养责任。并要求吴某某支付原协议约定的赡养费共计3600元,以后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某、吴某某一致同意赡养孙某,孙某所需生活费、医药费等费用由两被告平均分摊。
律师说法:独生子因病去世,奶奶是否可以要求孙子赡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近80岁老人孙某,其独生子吴玉某于1997年因病去世,现吴玉某的妻子也已改嫁,孙某的丈夫也于2011年去世,老人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更无经济来源,孙某要求两个孙子承担赡养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孙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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