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供间接证据无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9-03-28 作者:刘军律师
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之间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工具及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时间及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等因素综合认定。也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认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公司以上班时“多次睡觉、玩手机”为由,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北京法院:违法
- 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被判决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冤不?
- 劳动争议员工主张大额赔偿金的案件即将开庭
- 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王律师代理“百万”标的劳动争议案件逆转胜诉!
- 你的年休假,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
- 返聘员工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 帮顾问单位撤销员工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 潍坊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要求补缴社保案例
- 遇到公司违法辞退怎么办?6个步骤要知道!
- 青岛市南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开庭
- 公司注销≠责任终止,实际控制人因未缴员工住房公积金被判赔
- 员工拒绝强派双岗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吗?法院判了
- 非全日制、病假、试用期……工资支付有规定
- 非因工受伤旷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