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钱不还”行不行?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吴丁亚律师
民间有一句俗话“亲兄弟明算账”,据此可以看出,自古以来人们对于钱财就算的特别清楚,就算亲兄弟也不例外。其实,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夫妻关系。
有人认为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借了对方的钱,结婚之后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债务,不用再归还。其实不然,即使双方成为夫妻,该还的钱依旧要还,不然很可能因此惹上官司。
最近,张茜(化名)就遇到这样一件类似的事情。原来,张茜和前夫肖坤(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的频繁接触让两人对彼此有了一定的了解,于是没过多久两人就开始恋爱交往。
在两人交往三个月后,肖坤开始陆续以各种理由向张茜借钱,先后几次累计加起来共有三十多万元。后来为了保险起见,张茜要求肖坤出具借款凭证,肖坤爽快地答应了随即向张茜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清楚写明了双方债务关系、具体借款数额等事项,并约定有钱就立马还给张茜。最后肖坤签了字并盖上了手印,借条正式生效。
在接下来的日子中,肖坤陆陆续续还过几次钱给张茜,但是还剩下十几万没还。在经过两年多的交往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想着既然已成了夫妻,那这借款就不用还了,因此都将此事忽略掉了。
结婚之后,两人过了一段甜蜜幸福的日子。可惜好景不长,渐渐地,张茜发现了肖坤一些生活上的陋习。起初都是些小矛盾,但由于肖坤不愿意改且脾气暴躁,有几次甚至动手打了张茜,对此忍无可忍的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二人感情破裂,准许离婚,两人离婚时无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无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肖坤去了外地下落不明。这时,张茜才想起来肖坤在结婚之前向她所借的三十多万元仍有十五万元尚未偿还。通过多方打听,张茜联系上了肖坤要求对方还钱。可是肖坤却以这是夫妻之间的债务为由拒不偿还,还说在婚姻期间,自己为家庭做的花费已经包含了借款,所以不应再还钱给张茜。几次聊天都以争吵收尾,肖坤更是拉黑了张茜的电话,整个人再次消失。
眼见肖坤如此作为,张茜却没有办法。无奈的她将肖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肖坤偿还欠款,并且找到了专家律师代理此案件。
面对律师,张茜提出了疑惑,自己还能要回借款吗?是否如肖坤所说,因为二人的婚姻关系这笔借款就不算数呢?
了解事情原委后,专家律师告诉张茜事实并不是如肖坤所说的那样。
对此,吴丁亚律师指出了以下两点原因:
1、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
但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
也就是说,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一般情况下张茜和肖坤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内而言,张茜和肖坤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所以在本案中,张茜和肖坤形成的债务关系是结婚登记前形成,是属于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张茜和肖坤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
2、借款是在婚前产生的,并且是由张茜个人财产出借,属于其个人债权。结婚后,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对于他们夫妻而言,债务仍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个人财产偿还,而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本案中,张茜和肖坤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两人也并未约定恋爱期间双方的债务消灭或免除。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之后,张茜依然对肖坤享有个人债权。
最终,在法律依据面前,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婚前张茜和肖坤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仍然存在,张茜对肖坤的个人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在诉讼时效内,对张茜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判决肖坤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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