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县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办理的首案,被告许某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发布日期:2019-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为还赌债,以帮朋友完成信用卡工作业绩为由,骗被害人康某到工商银行办信用卡,但实际办了一张借记卡。该借记卡与康某的工资卡捆绑在一起。然后以帮康某开通手机银行为由骗取了该借记卡的密码。被告人李某开通康某的手机网上银行后登陆其网上银行账号,发现里面有12万元的贷款额度,于是又以要去银行再办业务为由骗取了康某的借记卡和手机。被告人李某用康某的手机开通手机网上银行的贷款业务,并申请了12万元的贷款分三年还清。然后李某将借记卡交给付某(另案处理)帮忙套现,通过在POS机上刷卡消费的方式套现12万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骗取他人银行卡及密码后,通过通讯终端冒用他人名义套取他人卡内贷款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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