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间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负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9-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丁某的岳父李某家与被害人李某某父亲家同在衡山县开云镇开发区菜市场经商。2017年7月8日中午,李某家的狗咬伤李某某父亲的孙子,同年7月9日中午,李某某父亲家找李某家要疫苗费用,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对方未赔偿费用为由,赶到李某家经营的摊位,将几箱鱼干打翻在地。李某之女责怪李某某,李某某就打李某之女。丁某见状上前和李某之女一起与李某某发生扭打,在打斗过程中,丁某用玻璃茶杯、木凳殴打李某某,并用脚将李某某踹倒在地,造成李某某头颈部、胸部、右上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丁某于2017年7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因邻里间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发后,丁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在审理过程中,丁某与李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丁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后,丁某能出具认罪书,愿接受法律的处罚,说明丁某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丁某的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及衡山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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