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分工合作刻假电子印章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系某鞋厂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9月8日,鞋厂通过某县“财园信贷通”贷款八十万元。因2017年9月8日需要续贷,2017年8月17日,李某到萍乡市区某印务店找到刘某,以130元的价格,要刘某制作了“某某县人民政府”、“某某县国家税务局”、“某某县地方税务局”等三枚电子印章,并印在李某伪造了相关负责人签名的“某县‘财园信贷通’贷款申请审核表”上。次日,李某将该贷款申请审核表交到了某县财园信贷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续贷业务,后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周某发现公章是伪造的,遂报警。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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