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一农村夫妇强索财物殴打村民二人均获刑
发布日期:2019-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勇、杨某霞,安义县石鼻镇某村村民,两人系夫妻关系。同村村民余某宏需要建房,且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7年11月7日,被害人余某宏开工建房,余某勇以该平地系其平整为由来到现场扯线、拔桩阻止余某宏施工。后余某宏多次准备施工建房,均被余某勇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某霞到现场扯线、拔桩、不让挖机开工等方式进行阻止。2018年1月15日15时许,余某勇再次阻止余志宏及某妻龚某香施工,双方发生争执、拉扯,龚某香在双方拉扯中头部受伤。当日双方发生的纠纷,安义县公安局当地派出所以治安行政案件进行了调解处理。
2018年3月,余某宏见余某勇、杨某霞多次阻挠,便两次请他人出面与余某勇协调,余某勇、杨某霞索要5万元平整费,并要求把宅基地的宽度缩短1米。余某宏便于2018年4月12日来到安义县城某小区余某勇开设的麻将馆,与余某勇夫妇商谈,余某勇、杨某霞提出要余某宏给2万元且少做1米,便不再阻止建房。余某宏为能顺利建房,遂付给余某勇、杨某霞2万元,且同意在原规划12米宽的宅基地基础上缩短1米建房。此后,余某勇、杨某霞再没有阻止余志宏建房。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勇、杨某霞的家属代退赃款2万元。
2015年2月21日(正月初三),被害人余某武驾驶农用车途经被告人余某勇家房屋后面时,不慎将余某勇家房屋后面一棵桂花树树枝碰断,余某勇便要余某武赔偿一万元,余某武不肯,双方发生口角。余某勇即叫来被告人杨某霞及岳父杨某铬、两个舅子杨某晓、杨某芳等人,对余某武及其妻子戴某香、女儿余某圆进行殴打。经安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3月20日,经安义县公安局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余某勇赔偿余某武医疗费400元。
2017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魏某新和魏某全、邓某花在自家宅基地上挖沟,被告人余某勇、杨某霞和杨某铬以该宅基地归其所有为由进行阻止,用言语威胁司机停止作业。随后余某勇雇佣另一台挖机将地基土填回坑道,邓某花欲阻止,被杨某铬拉住,被告人杨某霞则抓住邓某花领口衣服予以殴打,并用土块砸邓某花背部。
2018年4月初,安义县石鼻镇联合村某村小组将被征用的山地上的树木以17000元出售给他人,村民余某华误为实际出售款为18000元,余某勇认为余某华冤枉了他。2018年4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余某勇、杨某霞夫妇与余某华、章某英夫妇在石鼻镇联合村某村山上为此发生口角,对余某华、余某文等人谩骂,且要求赔礼道歉、各赔偿500元。后余某勇让杨某霞“打过去”,杨某霞即冲向前抓扯,揪下章某英的头发,章某英即抓杨某霞的脸。经安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霞、章某英两人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余某勇被安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霞经安义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余某勇、杨某霞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外,被告人余某勇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安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勇、杨某霞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现金二万元,且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余某勇、杨某霞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勇、杨某霞的作用相当,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霞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勇、杨某霞已退犯罪所得赃款二万元,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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