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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西湖:以贩养吸三次贩毒 女子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9-02-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7日晚,严某与余某某约定以3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余某某通过微信转给严某300元钱。严某将毒品用纸包好放入纸盒子中,由打车司机送给余某某。 2018年11月1日晚,严某又与余某某约定以350元的价格出售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麻古”,余某某通过微信转给严某400元钱(包括打车费50元)。严某事先将毒品包装好后交由司机送给余某某时被查获,当场缴获毒品共计0.36克。

  2018年11月2日晚,严某与余某某约定购买毒品,在双方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共计0.7克。随后,民警将严某抓获,严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三次向他人出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06克及毒资300元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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