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发现刑事犯罪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日期:2019-02-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标的物柴油为成品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015至2016年间,在双方均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批发、零售、仓储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销售柴油34次合计124.65吨,被告购得后又多次分销给多个社会车辆车主,其中有多人拖欠被告柴油款合计47.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经营、仓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且非法交易次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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