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将患者脾脏切除,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王凡律师
2008年8月12日,患者王某因“左侧腰背部垫伤疼痛近6小时”前往被告医院就诊。摄X线示:左侧第十肋骨骨折。予以肋骨固定带固定,伤科药物口服处理。建议卧床制动,三日后门诊复诊,急诊随访。2008年8月15日患者因左上腹疼痛再次就诊。即行腹部CT检查提示:脾挫伤;肝周少量积液;左肾低密度灶,囊肿可能;左侧胸膜反应。即予收住院。入院后诊断:1、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2、左侧第十肋骨骨折。即刻在全麻下行“腹部探查术+脾切除术”。术中见“腹腔内有积血800ml,血块200ml,脾脏大小15×13×250px,脾脏下极见150px不规则裂口,有活动性出血”。术后给于输血、抗感染、止血、营养支持等补液治疗。8月21日病理报告:可符合外伤性脾破裂出血。经治疗后患者于2008年9月4日出院。鉴定中心给出的结论是医院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王某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作为专业诊疗机构,其医师在履行诊疗义务时应当尽到医师应尽的审慎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通常表现为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医界的诊疗规范及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准。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该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需由相关部门即医学会做出公正鉴定。本案医疗争议经区、市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的构成有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只有医院在做出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本案中鉴定认为,患者左腰背部坠落伤致左第十后肋骨折,医方骨折处理恰当。脾破裂系三天后复诊时,通过CT及腹腔穿刺发现,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不违反诊疗常规,术后恢复平稳。医方对外伤患者首诊未记录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未行相应生化影像学检查,未能及时对外伤做出正确全面评估,遗漏脾破裂的诊断。患者脾破裂系外伤所致,脾切除是治疗脾外伤的手术方式,与医方漏诊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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