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告知卵巢癌患者可再次手术,患者死亡谁来负责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王凡律师
1999年10月18日患者林某因“尿频尿急,发现盆腔痞块2周”入住被告医院。病历记载,诊断:卵巢囊肿、子宫肌瘤、慢性子宫颈炎。10月26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术中见右侧卵巢增大12×10×200px。11月12日病理报告:①全子宫:多发性子宫肌壁间平滑肌瘤其中一只向宫腔突出,肌瘤细胞生长活跃;子宫内膜呈增生反应;慢性宫颈炎;②双输卵管;③右卵巢内膜样腺癌,左卵巢。术后病理报告为“卵巢癌”,但未告知患者可选择再次手术。11月15日林某开始PC方案化疗。11月26日林某出院。在此之后,患者林某继续在本市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在多家医院多次进行化疗。2004年4月11日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根据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影响患者林某生存期的可能性(患者林某于2004年4月11日死亡,距离被告手术日期4年余);患者林某为右卵巢癌,恶性程度高,这是导致疾病发展及患者林某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鉴定结论为上述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
律师说法:被告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但不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
被告在术中发现患者林某右卵巢囊腔内呈小乳头状(提示恶性病变可能),在此情况下术中未送快速冰冻,未能在术中明确恶性肿瘤的诊断并按标准手术范围操作;术后病理报告为“卵巢癌”,但未告知患者可选择再次手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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