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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不悔改 再次行窃获刑一年一个月

发布日期:2019-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明,2018年10月4日,“90后”男子江某到邻村潘某某家,爬窗进入室内盗得电视机柜抽屉内二三十元现金,和客厅内的一辆电动车(价值2566元),当天,在一废品收购店内将电动车以500元销赃。2018年11月9日0时许,江某骑共享单车来到南昌市西湖区,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敲开一家小卖部门锁,窃取小卖部内现金1200元、香烟12条(价值1612元)、手机1部,槟榔1包,窃得财物后,江某将槟榔吃完,骑共享单车离开现场,将手机送给一朋友,其他赃物以1000元销赃。

  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1月25日,民警将江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二次盗窃、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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