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伪装外卖人员抢劫抢夺财物获刑四年
发布日期:2019-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8月16日凌晨4时许,男子刘某伪装成美团外卖配送员,骑着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到南昌市西湖区一水煮店门前,在该水煮店门口烧烤摊位上拿了一把剪刀后,进入该水煮店用剪刀顶住店老板冯某的胸前位置后,抢走冯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371.7元)。后,刘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冯某和路人邓某控制住,遂将抢来的项链还给冯某。被害人冯某在控制刘某后让刘某跪在地上,并用在店里从刘某手里抢来的剪刀刺了刘某的手臂及大腿位置,后又将刘某的头盔和口罩摘落。此时,刘某突然夺过冯某手中的剪刀在空中挥舞,刺中了冯某的左脸部,冯某和邓某见刘某手里有剪刀遂跑开。随后,刘某逃离现场。经鉴定,冯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刘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2018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到达南昌市青云谱区一菜场附近,趁陈某乘坐电动车不注意之际,突然骑摩托车靠近并用手扯断戴在陈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612.72元)。次日早上,刘某将该项链以7245元的价格卖给珠宝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8年10月11日,陈某获得刘某家属赔偿,并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年8月20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价值人民币35371.7元的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9612.7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劫罪与抢夺罪依法应当并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使用危险性工具实施抢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赔偿了抢夺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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