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二男子持鸟铳狩猎分别被判处管制一年
发布日期:2019-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查明,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崔某带着其岳父生前赠与两人的鸟铳准备一起上山打猎,在进山的路上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两人疑似携带枪支,遂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二名被告人携带的两只鸟铳均系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近距离足以致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崔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二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