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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购买树木砍伐销售 三男子分别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9-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男子用高价向村民购买树木,并雇人进行砍伐,因未办林木采伐手续被林业部门制止,后又继续砍伐。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明,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三人以48000元向铅山县某自然村买下“浪塘山”、“对面山”上的树木。2017年12月底,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三人雇请民工砍伐该自然村的“浪塘山”、“对面山”上的松杂木,因铅山县林业部门制止,砍伐持续两天后被停止。2017年2月7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三人再次雇请民工砍伐“浪塘山”、“对面山”上的松杂木,用了十余天时间将“浪塘山”、“对面山”山场内的树木全部砍光。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两次砍伐松杂木共计289.66吨。三被告人将砍伐的289.66吨松杂木分别销售给浙江公司、上饶市某造板有限公司和该村民许某。经江西省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林木的山场面积52亩,采伐蓄积305.4480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量8.8573立方米,阔叶树蓄积量296.5907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向铅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分别退缴赃款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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