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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后一年内五次撬车 男子不悔改再获刑

发布日期:2019-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用螺丝刀将车窗玻璃撬开,拿走车里财物,累犯男子五次撬车,屡次得手。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铅山县书院大桥桥面路边发现一辆白色小轿车的副驾驶位上有一个黑色女士背包,遂使用螺丝刀将副驾驶位车窗玻璃撬掉,将背包盗走,从包内盗得VIVO手机一部、三星5308手机一部、现金1300余元、黄金吊坠1个、黄金耳钉1对、白金项链1根、珍珠项链1条、珍珠手链4条以及银首饰、银元等物品。银元、金银首饰被张某某卖掉,得赃款1900元。

  2018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铅山县河口镇老乡镇饭店对面发现一辆白色越野车的副驾驶位置有一个黑色女士背包,遂使用螺丝刀将副驾驶位车窗玻璃撬掉,将背包盗走,从包中盗走男士麒麟黄金手镯1个、女式麒麟黄金手镯1个、男式玉佩1个、现金1000余元。黄金首饰被张某某卖掉,得赃款约1000元。

  2018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铅山县辛弃疾公园内看见两辆白色越野车内各有一个黑色背包,遂使用螺丝刀将两车的车窗玻璃撬掉,盗走背包两个,从其中一个包中盗得现金900元后将其余物品丢弃。

  2018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铅山县滨江公园停车场发现一辆白色越野车后排脚垫有一个女士手提包,遂使用螺丝刀将后排车窗玻璃撬开,将手提包盗走,从包中获取现金八、九百元将其余物品丢弃。

  2018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铅山县书院大桥桥面路边发现一辆白色越野车后排座位有一个女士手提包,遂用鹅卵石将后车窗砸坏,将女士手提包盗走,从包内获取现金200余元后将其余物品丢弃。

  经铅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662元,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25日归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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