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点燃仓库门口杂物引发火灾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3月23日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一电脑城2号楼129号仓库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129号仓库门口的一堆杂物用于取暖,后引发火灾。火灾造成仓库内保管员烧伤和部分物品损毁。经鉴定,保管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被损毁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1840元。
2018年3月23日8时许,客运站工作人员在客运站停车场内抓获熊某某,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熊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作案时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作案时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