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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出狱不久在深夜烧烤摊殴打他人再入狱

发布日期:2019-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月28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9日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判处缓刑;因吸毒两次被行政拘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9日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2018年8月18日深夜,被告人王某、杨某和同伴李某等人在来安县汊河镇一烧烤店吃饭。期间,被告人王某、杨某与李某等人认为同在烧烤店吃饭的被害人孙某骂他们,遂对孙某实施殴打,被告人王某手持啤酒瓶击打孙某头部。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孙某右上侧切牙断裂。被害人李某见孙某被被告人王某、杨某等人殴打,上前与王某、杨某等人理论,被告人杨某遂用烧烤店内的白色塑料凳砸向李某,被告人王某手持啤酒瓶击打李某头部,致被害人李某左眼眶青紫、左眼球结膜下颞侧出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杨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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