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感情纠纷放火烧房危害公共安全领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9-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8月底,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感情纠纷,被告人彭某某来到王某家中,打砸碗柜,并将王某衣服堆放在二楼木质地板上,找到打火机点燃衣服后离开了现场。衣服燃烧后引发房屋大火,致使王某家房梁、二楼地板、床、柜子等物品受损,致王某邻居被害人王某某家房梁受损。起火后,因被村民及时发现并报警,火势被扑灭,避免了更大损失。经认定,该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1,219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放火,造成他人住宅和财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毁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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