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的涉恶案件
发布日期:2019-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何某辉、何某强、何某旺、何某晓、何某刊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何某辉因患重大疾病,被羁押于南宁茅桥中心医院;其他被告人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为了落实人性化办案理念,提升办案效率,兴业县法院创新工作方法,多方协调,采取同一案件分玉林、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两地开庭的方式,对该起涉恶案进行审理。相关司法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人家属以及社会群众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4日至8日期间,由被告人何某辉、何某强、何某晓、何某旺等人形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过密谋,多次到兴业县石南镇某宾馆威胁恐吓被害人周某容,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0元保护费。后于当月8日周某容被迫答应交4000元保护费给他们,并于次日将钱交给了何某辉、何某旺、何某晓、何某强。2017年7月13日晚,被告人何某辉、何某强、何某晓、何某旺等人经过密谋后,到兴业县石南镇某美容店,何某强、何某晓、何某旺滋扰该店,何某辉威胁被害人周某英交出4000元保护费。最终,周某英被迫答应给2000元保护费并于次日将2000元交给何某辉。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辉、陈某(另案处理)、何某强、何某晓、何某旺、何某刊等人形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五次到兴业县石南镇某美容店威胁、恐吓被害人周某英,共向其索要了10000元保护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辉、何某强、何某旺、何某晓、何某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事生非,欺行霸市,共同实施恐吓、威胁索要保护费等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何某辉、何某强、何某旺、何某晓、何某刊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何某辉起组织、领导他人的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何某强、何某旺、何某晓、何某刊等人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梁锋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
法庭辩论结束后,何某辉、何某强、何某晓、何某旺、何某刊作了最后陈述。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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