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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主管因编造离职员工收入套取资金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经劳务公司派遣到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的项目部任行销主管;同年8月,暂代渠道经理。王某在项目部主要职责是业务拓展、房屋销售、人事管理、业绩考核、薪酬计算造表等。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薪酬造表时,将已离职的李某等六人编造到项目部职员工资表、佣金表内以此套取工资和佣金,为此项目部多支付共计人民币43207.21元。随后,王某分别向上述人员以公司发错了钱等为由索要。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业绩绩效表造表时,将他人分散的售房数编造在未销售住房的周某名下套取奖金,为此项目部多支付共计人民币36000元。随后,王某向周某索要。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同日,侦查机关暂扣被告人王某现金人民币647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主动帮被告人退赃人民币14507.2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共计现金人民币79207.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其所在社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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