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前捅刺妻子多刀致其死亡 男子被执行死刑
发布日期:2019-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7月25日,柳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朝波故意杀人一案,并于同年11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朝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朝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张朝波与被害人卢某萍(殁年34岁)于2011年6月结婚并育有一女。2015年8月后,二人因感情纠纷导致分居,卢某萍要求离婚。张朝波不满,欲找卢某萍协商。2016年10月14日9时许,张朝波在柳州鱼峰区驾鹤路一杂货店内购买一把不锈钢尖刀,并用砂纸打磨锋利。当日17时许,张朝波携带尖刀来到柳州市柳北区桂景湾路红新幼儿园门前等候卢某萍。18时20分许,张朝波与来幼儿园接女儿的卢某萍发生争执,张朝波拿出尖刀朝卢某萍身上捅刺,卢某萍见状即逃跑。张朝波追赶上后,朝卢某萍胸、腹部连捅数刀,致卢某萍倒地,张朝波双手持刀朝卢某萍颈部连割数刀。后张朝波起身离开现场,随即又返回到卢某萍身旁朝颈部猛割一刀,致卢某萍当场死亡。张朝波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当场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朝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朝波预谋杀人,事先准备作案工具,购买尖刀并打磨锋利,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当众连续捅刺被害人身体、切割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朝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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