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探视权
发布日期:2019-01-24 作者:邓普云律师
见不到女儿备受煎熬
2005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开庭,调解不成后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父亲崔某抚养,王某每月负担一定数额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同时,法院判决王某离婚以后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
刚离婚时,王某内心非常内疚,觉得亏欠了女儿。一到星期天,她就买了水果或者文具去看望孩子,女儿与她的感情也很好。
但几个月后,崔某见王某与女儿的亲热劲,联想到自己的家庭就是因为王某的原因而破裂,心理失衡,便将女儿东藏西躲,找出各种理由阻挠王某探望女儿,甚至将王某拒之门外,不让探望,王某内心非常痛苦。
为了见女儿,王某先后两次将前夫崔某告上法庭,请求执行探视权。在法院开庭时,申请人王某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崔某则坚称绝无此事。但谁都拿不出支持自己观点的直接证据,孩子又太小,大人让说什么就说什么,孰是孰非极难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崔某是拒不执行法院裁判,如果简单听信申请人王某的说法,错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会让两方矛盾激化。
因无法达成探望协议,法院又难以强制执行,王某在家庭的破裂与感情的煎熬之下身心俱疲,不得不长期忍受思女之苦。
儿子变得越来越冷漠
刘某与丈夫杨某3年前离婚,离婚原因很简单,刘某觉得杨某窝囊无能,不能挣钱,别人都有房有车了,自己却还与公公婆婆5口人住在一起,杨某也抱怨刘某好吃懒做,爱慕虚荣,花钱没有数。两人常因生活中的小事起纠纷。
刘杨两人离婚时儿子已4岁。离婚前刘某与儿子感情非常好,只是考虑到自己离婚后生活不太稳定,难以给孩子良好教育。而公公婆婆都有退休金,老人对孩子也很好,于是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丈夫,当时双方约定每月让刘某探视儿子两次。
离婚之初,前夫杨某每月都安排时间让刘某探视孩子,孩子有时也在爷爷奶奶的教导下给她打电话,让她去看望他。
但是后来,刘某另外谈了男朋友,每次新男友都开车送她去看望孩子。次数一多,刘某明显地感觉出孩子对她的感情越来越淡。
一开始刘某以为孩子只要好好哄哄,多买些好吃的好玩的就能拉近母子的感情。可谁知事与愿违,孩子每次看到车来都跑开,并对她冷漠相对,并时不时说刘某是坏女人、坏妈妈,是因为不想要他才跟爸爸离的婚。刘某每次刚要解释,孩子便边喊“我不听,我不听”,边捂着耳朵跑开,刘某感觉很无辜而且非常无奈。
刘某怀疑杨某教导孩子不见她,故意恶化孩子与自己的关系,剥夺限制了孩子享受母爱的权利,因此向法院请求执行探视权。
法院调查时,杨某说自己是无辜的,他也不愿意使孩子的心灵受到伤害,现在的孩子都早熟,7岁的孩子懂得的事情已经很多了,是孩子自己不愿意见刘某的,他也没办法。
刘某非常后悔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但她却回不到从前了。
擅改孩子姓氏激化矛盾
李某与妻子离婚两年,孩子现在4岁了。两年前与妻子离婚时,因孩子尚小,考虑到有利于孩子成长和照顾孩子方便等因素,李某与妻子达成了协议,同意孩子跟母亲生活,自己负担孩子的生活费用,每星期探视孩子一次。
半年以后,前妻再婚,便经常以要培养孩子与继父的感情、探视影响其家庭和睦为由,阻挠甚至拒绝李某探视孩子。
更令李某气愤的是,不久前,前妻私自将孩子的姓氏改成了其继父的姓氏,说是为了让孩子忘掉李某,尽快融入现在的家庭。
李某气愤不过,上门讨说法。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导致矛盾激化,无法调和。
李某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探视权。法院在执行此起案件时,做了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法官说,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选择什么时间和什么方式探望子女,必须考虑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如果探视变成了争吵打闹,双方均把子女作为砝码、挡箭牌,势必会给子女幼小的心灵以巨大的创伤。
李某的前妻当着法官的面答应得好好的,但法官一走,她却立即搬家了,孩子也转了幼儿园。李某到处找不到前妻,他的探视权没影了,于是又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新的一轮诉讼又开始了。
“亲情障碍”
难以逾越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由人民法院恢复探望的权利。”
应当说,上述规定体现了博大细腻的司法人文关怀,能够最大限度地抚慰子女由于父母离婚而造成的伤害,对父母离婚子女能够像其他孩子一样身心健康成长、人格平衡发展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时,法院不可能像处理其他案件那样,用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孩子从一方那里“抢过来”交给另一方探视。
这一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强制执行只能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可以说,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经非常人性化了,“亲情障碍”才是造成探视权难以充分行使的根源。
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另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排斥、抵触甚至故意阻挠的情绪和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探望孩子时为防止对方不配合,专门到法院邀请办案法官陪同前去探望。这样做显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探望孩子的目的,但是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每个当事人、在每次探望时都派人陪同前往。
链 接
哪些情形不宜探视
根据司法实践,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法院裁决暂时中止其探望权:
▲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于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事由的。
父爱+母爱=完整的亲情
□ 胡科刚 孙伟力
有位美国儿童心理学家说过,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的离婚带来的创伤仅次于死亡。据统计,许多犯罪少年来自于婚姻动荡、犯罪、单亲等家庭。
离异单亲家庭的青少年犯罪明显高于正常家庭,原因在于单亲孩子缺少父爱、母爱和家庭温暖,使得他们思想孤僻、行为偏激。离异家庭中的子女缺乏家庭教育,失去家庭幸福,往往到社会上去寻求“关心”、“同情”,从而被坏人拉拢、引诱,有的孩子偷盗、抢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而探视权的充分行使,能够使单亲孩子得到和其他孩子一样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得到家庭般的温暖,有利于其心理健康发展。这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单亲孩子犯罪案件的发生。因此如何保障探视权的行使应当成为当今社会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对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来讲,今后在处理探视权案件时,要始终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当事人探视方便、有利于判决或调解的执行。同时,法官还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鼓励当事人求大同,允许当事人存小异,努力化弊为利,最大限度地增大当事人之间的共识,缓和他们之间的矛盾,切实保障孩子能够在相对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对离异夫妻来讲,要真正理解探视子女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的自然权利,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此,在面对骨肉亲情时,应当设身处地地替对方想想,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多一些理解宽容,少一些意气用事,共同实现双方约定的探视权利,让单亲孩子能够像其他孩子一样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母爱和家庭温暖。给自己的孩子创造一个安定、幸福的生活环境和健康的成长环境,这是做父母的天职。
对社会公众来讲,对单亲家庭孩子要多一份理解,少一些猜疑;多一份鼓励,少一些阻碍;多一份关爱,少一些疏离,用全社会的爱心关心他们、感召他们,努力营造出和谐、公正且富有爱心的社会大环境。同时,社会公众还要为探视权的行使创造“协助探视应该、阻碍探视违法”的舆论氛围,帮助离异父母真正接触到孩子,把关爱之情表达给孩子,从而保障单亲孩子能够摒弃自卑、卸下包袱,在健康、和谐的环境里茁壮成长,最终成长为思想健康、人格完善、感情丰富并且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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