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先搬迁,后补偿”还是“先补偿,后搬迁”?
发布日期:2019-01-23 作者:熊敏律师
因此“先搬迁,后补偿”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相反房屋征收补偿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
“先补偿,后搬迁”通俗来说也即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必须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进行搬迁。“先补偿,后搬迁”一般是蕴含两种情况。
(1)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保障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因此,不论房屋征收部门同被征收人是否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均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补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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