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三人合伙建煤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张文与刘金协商租赁王鹏平整好的土地共建煤场。后由刘金出面与王鹏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将王鹏承包的位于三原县与富平县交界处的一块地转包于刘金。后被告人周涛入股六万元成为股东之一,约定煤场建成后由张文、周涛、刘金共同经营。2012年年底,三被告人开始建设煤场,将地面用砖头、煤矸石等铺垫压实。经核实,三被告人所建煤场占用耕地面积为11.33亩。为扩大煤场经营,张文、周涛又在三原县大程镇等桥村武家坡西组、苟家村一组多户村民处租地,由周涛出面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并用同样的方法建成煤场。经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高级农艺师现场勘察鉴定认为,煤场未经许可,私自硬化地面用于堆放煤、石头,改变了原来耕地用途,破坏了该53.04亩耕地原有土壤作业层结构,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的42.99亩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10.05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损,且难以恢复。三被告人所建煤场占用耕地面积为11.33亩,张文、周涛扩建煤场占用耕地41.71亩,审理中被告人张文主动赔偿耕地复垦费348033.3元,周涛赔偿148033.3元,刘金赔偿380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周涛、刘金在无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村民耕地,擅自在耕地上铺垫建筑垃圾等建设煤场,造成53.04亩耕地严重破坏,失去耕种条件,故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张文提出建煤场之犯意,被告人周涛、刘金积极响应,三人投资入股,对租用的耕地铺垫建筑垃圾等破坏耕地作业层,故三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但被告人张文提出犯意,并指示刘金、周涛出面同出租人签订合同,而且在刘金、周涛相继退出后张文继续使用煤场收益,故张文在犯罪中的作用更大,周涛次之,刘金经营时间短,占用耕地面积小,在犯罪中作用最小,量刑时可根据三人所起作用依次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的辩护人认为,张文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明显,积极赔偿土地复垦费,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周涛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刘金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赔偿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文、周涛当庭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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