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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料“不翼而飞” “老赖”被判拒执罪

发布日期:2019-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东台某环保塑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明知15吨生产原料及机器设备被查封,仍然擅自将其转移至案外人厂房内,并将生产原料加工成成品销售。在法院清查、执行查封的生产原料和机器设备时,李某伪造机器设备已作废品处理、生产原料质押给他人的证据,逃避执行,致使判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履行。

  最终,被告单位东台某环保塑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6年3月2日,东台法院对王某与何某、东台某环保塑业有限公司、李某等民间借贷一案立案受理。3月9日,王某向东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东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何某、东台某环保塑业有限公司、李某等人价值9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3月17日,东台法院对东台某环保塑业有限公司的15吨生产原料(塑料粒子)和4台GZ-11系列穿带制袋机予以查封,并将上述生产原料和机器设备封存于某公司生产车间内。

  2016年12月23日,东台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何某向王某支付80万元本金及利息,东台某环保塑业有限公司、李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何某上诉,2017年5月1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12日,王某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台法院向东台某环保塑业有限公司、李某等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李某为逃避债务,未经东台法院及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擅自将查封的东台某环保塑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原料和机器设备转移至东台市某工业园区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并将生产原料加工成成品销售。

  2017年8月8日,东台法院清查、执行查封的生产原料和机器设备时,李某伪造机器设备已作废品处理、生产原料质押给他人的证据,逃避执行,致使判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履行。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东台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东台市公安局依法查封涉案的4台GZ-11系列穿带制袋机。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妨害国家司法秩序,本案由一起民事案件引起,已经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并进入执行程序,相关财产已经被查封、扣押。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财产已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非法处置,在法院清查过程中伪造假的材料逃避债务。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辩称:在事发后,执行局工作人员约谈李某和王某,让其商量处置查封财产事件。后双方达成协议以6万元确认处置财产的价值,且双方签字确认约定李某在一个月内将6万元汇至法院账户,后李某将2300元汇款至法院账户。李某认为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没有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是没有能力去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东台某环保塑业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东台某环保塑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某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李某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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