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货车远光灯刺眼泰和一男子国道泄愤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从事水果贩卖生意,经常凌晨驾车前往井冈山。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驾车前往井冈山途经105国道苏溪至泰和路段时,因会车时有些大货车未按交通管理法规使用灯光,影响其驾驶视线。为了发泄不满情绪,被告人胡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多次使用石块砸毁来往大货车的挡风玻璃。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共计60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潞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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