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骗取家电下乡补贴520余万 三人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9-01-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陈某举在运城市注册“豪德万顺家电商行”,售卖太阳能热水器。其间,大量购买英科、瑞普等太阳能生产厂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标识卡,用于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
2012年5月初,陈某峰产生骗取国家“家电下乡”太阳能热水器财政补贴资金之念,在新绛县注册成立“新绛县城镇跃新热水器经销部”。至2013年12月,在无真实货物销售的情况下,陈某峰、刘某会等人用陈某举和霍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太阳能热水器标识卡和从网上购买的标识卡,先后伪造农户购买信息、发票等相关申报资料3848份,刘某会将伪造的资料分批次报送申报财政补贴,共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199.99564万元。
2012年3月21日至2014年2月21日,陈某峰在侯马市注册成立“侯马市轻工城跃峰水暖电器行”和“侯马市轻工城朋会洁具店”,随后同刘某会一起,用陈某举和霍某提供的太阳能热水器标识卡,先后伪造6175份虚假申报资料,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320.986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峰、刘某会、陈某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空壳门市部,虚构交易凭证,借国家家电下乡补贴的政策之际,隐瞒无实际销售家电的事实,伪造农户购买家电票据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款共计520.98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近日,运城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陈某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峰、陈某举、刘某会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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