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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摆摊与他人生口角大打出手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9-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王磊因摆摊问题与被害人张强发生口角,后两人在张强的商店门前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王磊将张强的右手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王磊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被害人张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双方均对第二次鉴定结果无异议。审理中,被告人王磊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王磊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王磊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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