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之名骗取小学赞助费
发布日期:2019-01-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5月,刚满20周岁的五华小伙钟某怀揣着梦想来到广州,欲大展身手,于是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登记成立一公益服务中心。该中心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零元整,法定代表人为钟某,中心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在该公益服务中心登记证书有效期内,钟某零零星星地做过几单公益活动。
该证书逾期后,钟某以做公益活动为由开始其诈骗生涯。2017年12月2日,钟某来到五华县华城镇某小学,以为该小学拉赞助需要公关费用为由,骗取该小学校长刘某3000元,后将该款用于自己使用挥霍。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6日间,钟某以其公益服务中心搞活动需要采购一些物品为由,请廖某做代购商,然后多次要求廖某购买米、油、文具、书籍等物资共计3.7万余元,其中部分物资用于广州市某“福袋传城”公益活动,部分用于五华县两个小学。他以搞公益活动为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廖某7.6万余元,供自己使用挥霍。后来经廖某多次催讨,钟某只归还了廖某2000元。2018年5月22日,消停了一段时间的钟某又盯上了五华县转水镇一小学,以其服务中心要赠送100套桌凳给该小学需运费为由,骗得该小学校长朱某2000元,供自己使用挥霍。案发后,钟某的哥哥将钟某骗得的3000元退还给刘某,钟某的父亲将钟某骗得的2000元退还给朱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关于钟某要求廖某购买物资的3.7万余元,因该物资部分用于“福袋传城”公益活动,部分用于五华县两小学,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应由民法调整。鉴于钟某坦白、认罪,且已退还受害人刘某、朱某的经济损失,退还廖某的部分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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