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加油站内玩火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9-01-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7年10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在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后,于当日下午来到祁东县某加油站内,左手持打火机,将打火机点燃后再松开,伺机拿起加油枪时,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制止并与之发生拉扯、争执,被告人陈某将两台加油机显示屏砸坏,致财产损失1600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吸食毒品后,在加油站内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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