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情感不合吵架 男子将女友脚趾夹伤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11时许,在铅山县河口镇某公司宿舍内,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后二人在推拉防盗门时,李某某将郑某某的左脚脚趾夹伤。经鉴定,郑某某左足第4趾中节趾骨、第5趾近节趾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郑某某脚受伤后用去医疗费613元,伤情鉴定费700元,医院建议受伤全休三个月。该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告人郑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该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因情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某用防盗门将郑某某的脚趾夹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属自首,且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就协议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有法定与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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