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法院首例拒执罪案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被告人余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在广德县注册成立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2014年11月余某某向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期间方某某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贷款到期后余某某一直未还款,方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代余某某偿还了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息共计500万余元。后方某某诉至广德法院依法申请追偿权,该院判决余某某及其所注册的某车辆部件公司一次性偿还方某某52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余某某、陈某某及其所注册的某车辆部件公司向广德农商行借款2100万元,双方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但到期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法院依法判决余某某、陈某某及其所注册的某车辆部件公司偿还广德农商行借款2100万元及利息71万余元。2016年余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车辆部件公司因拖欠某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确定偿还该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80万余元。以上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余某某未全部偿清以上欠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告人余某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在法院对其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后,仍将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出租使用,所获取的租金也未用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责令不得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损毁、抵押、出租等处分行为之后,被告人余某某仍然继续收取租金未用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处以拘役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打响以来,广德法院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采取转移财产、隐藏财产、虚假申报财产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等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的同时,也彰显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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