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用人单位调岗,员工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1-18 作者:李丹律师
司某于2015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某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关停了企业几处加工车间,并向司某出具了《调岗通知书》,将其调岗至其他车间工作。司某收到此通知书后,因对新岗位和相关待遇不满,自收到调岗通知书后未向某公司提交针对调岗的意见,也未再到单位上班。之后,某公司向司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司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司某随即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驳回司某仲裁请求。
理由:公司《调岗通知书》后,司某未针对调整后的岗位发表不同意见,而是一直不到单位上班,也未提供已请假的证据,其行为导致的直接结果为旷工,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公司与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不同意用人单位调岗,个人应及时表达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对司某作出的调岗决定是否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条系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单位在对员工做出调岗等变更合同的行为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不仅体现在最终的协商结果,也要有与员工协商的过程。本案中,因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关停部分车间,并且公司在关停车间之前与其进行过沟通及协商,但企业在为其出具《调岗通知书》后,其未针对调整后的岗位发表不同意见,而是一直不到单位上班,也未提供已请假的证据,其行为导致的直接结果为旷工,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公司与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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