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买卖问题生纠纷 侵入他人住宅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9-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美丽与李章明之间因买卖房屋产生纠纷,王美丽的儿媳遭到殴打,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美丽、徐道平、刘一敏、张维娜、吕振宝五人,以讨说法、陪护病人为由强行侵入三原县家绮名座2304室刘鹏住宅。李章明报警后,民警告知王美丽等人可以去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被告人王美丽等人不听劝阻,拒绝离开李章明家长达32天。其中:王美丽、徐道平、刘一敏入住32天,徐道平、刘一敏以自己女儿被打为由入住,张维娜以服侍生病的刘一敏为由入住23天,吕振宝以服侍生病的刘一敏为由入住9天。另查,三原县家绮名座2304室是刘鹏于2014年5月18日购买的住宅,2014年10月10日刘鹏与李洁离婚后,刘鹏让其前妻李洁及其女儿、李洁之父李章明仍住在该房之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美丽、徐道平、刘一敏、张维娜、吕振宝以讨说法、陪护病人为由未经允许强行入住被害人李章明家中,其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经被害人要求及公安民警劝阻后仍不离去,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美丽、徐道平、刘一敏、张维娜、吕振宝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五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本案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美丽、徐道平、刘一敏每天都在被害人家中,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但被告人刘一敏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其余二被告人被告人张维娜、吕振宝住在被害人家中时间相对较短,作用相对于较小,系罪责较轻的主犯,故对其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五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五被告人无前科,请求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对其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维娜、吕振宝犯罪情节轻微,且张维娜作案时已年满七十周岁,被告人刘一敏生活不能自理,可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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