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河道溺亡 监护人与工程承包人各担其责
发布日期:2019-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5月16日下午,王乙、汤某之子王甲独自在涉案河道网龙虾过程中溺水身亡,事发时王甲将近20周岁,系先天性的四级智力残疾人。上述河道属于甲公司发包给乙公司的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乙公司系该工程承包人,双方签订有《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对上述河道进行了拓宽、清淤、护岸等治理工程,溺亡事件发生时工程尚未移交,也未取得完工证书。涉案河段临近居民区,事发当天河道中蓄水较深,河道旁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牌。
2018年6月4日,王乙、汤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余万元。法院认为,王乙、汤某作为智力残疾人王甲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让其长时间脱离监护独自外出玩耍,是导致其子王甲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王乙、汤某应对王甲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河段临近居民区,乙公司在对河道进行加宽、蓄水明显加深的情况下,在工程未移交给甲公司之前应尽到对该工程的管理责任。乙公司在明知案涉工程对临近居民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设置警示标牌等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王甲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判决,乙公司赔偿王乙、汤某损失共计10余万元。
法官寄语:全面推行河长制,在整治河湖的过程中,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的同时,要突出水域岸线管理,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尽到监管及安全防范义务,人民群众更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预防生命健康安全事故发生。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