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一男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获重刑
发布日期:2019-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谎称有宅基地出卖,以铺面的动工费、动工造房子的砖钱、支付铺面订金等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4万元、田某54000元;2014年下半年,被告杨某又以成立渣土公司为由,邀请被害人朱某入股,骗取人民币3万元;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杨某以与被害人刘某、周某合伙做工程为由,先后分十四次共骗取刘某、周某二人人民币合计175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诈骗所得款项应予退还。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况,平江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成功推动刑事案件立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