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法院审理辖区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
发布日期:2019-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来某某、胡某等人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以及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非法占有、劫取他人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来某某、胡某利用放贷的名义为掩护,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由各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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