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 村支部书记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12月份及2016年12月份,原祁东县太和堂镇某村村支部书记陈某两次为该村采购路灯,通过事先与中山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党某联系,虚抬路灯价格,获取非法利益九万余元。陈某除去因拉拢同行所花封口费万余元,实际获得非法利益七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人主动将其非法侵占的七万余元退至祁东县公安局。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价格的手段,将集体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据此,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看守所里是什么样子的?
- Lxx诉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其森律师起诉获得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